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請人甲○○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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