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溢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正豐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溢宏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桃園縣○○鄉○○村○○鄰○○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街○○○巷○○弄○○號1樓」;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正豐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桃園市龜○○○區○○路8之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鎮○○○路○○○巷○○號1樓」;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正豐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之居住地址「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鎮○○○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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