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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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2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春水產有限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8年6月25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國春水產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