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丙○○ 黃丁風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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