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31號原告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丙○○
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丙○○於民國(以下同)90年08月01日以「散熱片接合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之1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則於94年04月30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准予修正,並依修正本審查,以94年07月26日以(94)智專三㈢05025字第094206774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