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觀鎮萬象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寧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翠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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