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山海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賢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怡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主管機關認可經核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