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812號聲請人詠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第十八行關於「102年10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0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