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詠証 即捷斯伯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證物影本。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詠証 即捷斯伯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證物影本。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