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川管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德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啟時 即鴻仕水電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欄金額總合計,是否,記載有誤,請 陳明 正確之。(聲請狀前後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