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劉森源
李豐美 被告 黃偉杰
何俊璋 傅劉中上列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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