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漢威上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漢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漢威前犯傷害致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101011535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