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易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上易字第99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968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855、145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告訴人湯晏華係在路邊行走遭被告陳世諭開車撞擊,告訴人並未走出道路旁黃線,原審判決認定告訴人未靠路邊行走尚與事實有間,又被告犯後毫無和解誠意,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原審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量刑應屬過輕云云;然查本案被告開車肇事經過已經原審法院依據卷證詳細認定說明,核無違誤,又本院審酌被告過失程度及其犯行所致損害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是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