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廷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柏廷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101011534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4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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