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鎮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鎮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邱鎮昌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附表邱鎮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99年10月10日│100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7244號│16880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4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27日│101年5月2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4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25日│101年7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587號│9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