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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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紹光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紹光所犯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
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紹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判決有罪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其中強制罪部分,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非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本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依前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被告關於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至被告就其所犯加重強盜罪、加重準強盜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上訴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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