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方文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3萬3,300元(計算式:164.10㎡×13,000元/㎡=2,133,300元),少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13萬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