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02號
原告甲○○
之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州 律師
紀復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95年6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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