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10號聲請人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4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辰鱻實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25日│27,600元│BK0000000││││王郭子│限公司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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