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殺人未遂、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將其羈押,並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個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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