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十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裁定公示催告,業經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FO~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台幣)│││├─┼──────┼──────┼──────┼──────┼─────┤│一│ 劉瑞田 │台東區中小企│ 陸萬 元│八十八年八月│PAA三九九││││業銀行池上分││十五日│一四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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