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吸用麻藥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因持有彈藥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因販賣麻藥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因連續轉讓禁藥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因連續故買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有關案卷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