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17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1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1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2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 蔡占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字號均詳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蔡占萍(下稱異議人)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該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時,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經警掣單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1、43、44、67條之規定,各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係大陸籍配偶,系爭車輛主要由異議人接送小孩及外出使用,因對臺灣路況及限速情況不熟悉,於民國101年1月中旬第1次接到超速違規通知後,始知高雄市○○區○○○路與公館一巷路段限速僅每小時50公里,此後卻陸續收到至1月11日為止之違規超速罰單共5張,累計罰鍰達新臺幣(下同)8,800元之多,異議人因尚有3名小孩就學中(大學1名、小學2名),且其中么兒為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之學童,平日花費即頗高,上述額外罰鍰實叫人無法承擔,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減輕罰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定有明文。又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汽車駕駛人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處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汽車駕駛人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處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有明確規定。經查:
㈠異議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系爭車輛,各以時速73公里
、68公里、84公里、74公里、及85公里之速度行經附表所示地點,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裁決書、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違規影像各5張附卷可稽,且復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異議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該路段時,確有如附表所示之超速行駛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異議人於收受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後,於各該通知書所
載應到案日期前,經車主 陳順賢 於101年2月14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減輕罰鍰」之陳述單,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填具「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申辦歸責並代駕駛人即異議人表明不服後,經原處分機關同意辦理歸責並逕行裁決等情,亦有卷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及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參,是異議人確於收受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後,依規定在期限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故原處分機關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相關內容,依異議人之行車速度,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於法即非無據,是異議人前述辯稱本件裁罰金額過高云云,經核並非有理。另異議人既於100年12月26日、27日、101年1月7日、10日、11日分別有超速之違規行為,而各時日之超速違規行為,於駕駛行為一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時,即已完成,並無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因此,原處分機關分別對各該違規行為,一一裁處罰鍰,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一罪數罰之處,故異議人請求酌減裁罰,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之系爭車輛,有於附表所示時、地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既堪認定,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於法即無違誤,從而,異議人之異議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異議人:蔡占萍│├───────────────────────────────────────────────┤│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編號│裁決日期、案號│違規時間│地點│違規事實│原舉發通知單│裁罰(新│本案案號│││││││號碼│臺幣)││├──┼───────┼─────┼────┼───────┼──────┼────┼─────┤│1│101年2月17日高│101年1月11│高雄市仁│汽車駕駛人行車│BBC727886號│1800元,│101年度交│││監自裁字第裁80│日22時7分│武區義大│速度,超過規定│(應到案日期│並記違規│聲字第217│││-BBC727886號││二路與公│之最高時速20公│:101年3月17│點數1點│號│││││館一巷│里以上未滿40公│日)││││││││里││││├──┼───────┼─────┼────┼───────┼──────┼────┼─────┤│2│101年2月17日高│101年1月10│同上│汽車駕駛人行車│BBC727846號│1600元,│101年度交│││監自裁字第裁80│日22時23分││速度,超過規定│(應到案日期│並記違規│聲字第218│││-BBC727846號│││之最高時速未滿│:101年3月17│點數1點│號││││││20公里│日)│││├──┼───────┼─────┼────┼───────┼──────┼────┼─────┤│3│101年2月17日高│101年1月7│同上│汽車駕駛人行車│BDC344471號│1800元,│101年度交│││監自裁字第裁80│日10時6分││速度,超過規定│(應到案日期│並記違規│聲字第219│││-BDC344471號│││之最高時速20公│:101年2月25│點數1點│號││││││里以上未滿40公│日)││││││││里││││├──┼───────┼─────┼────┼───────┼──────┼────┼─────┤│4│101年2月17日高│100年12月│同上│汽車駕駛人行車│BDC046660號│1800元,│101年度交│││監自裁字第裁80│27日22時18││速度,超過規定│(應到案日期│並記違規│聲字第220│││-BDC046660號│分許││之最高時速20公│:101年2月18│點數1點│號││││││里以上未滿40公│日)││││││││里││││├──┼───────┼─────┼────┼───────┼──────┼────┼─────┤│5│101年2月17日高│100年12月│同上│汽車駕駛人行車│BDC046624號│1800元,│101年度交│││監自裁字第裁80│26日22時28││速度,超過規定│(應到案日期│並記違規│聲字第221│││-BDC046624號│分許││之最高時速20公│:101年2月18│點數1點│號││││││里以上未滿40公│日)││││││││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