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2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被上訴人 李蓉蘭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及第十二行「柒拾捌萬肆仟零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陸拾貳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第八行「貳拾陸萬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萬玖仟元」;事實及理由欄六、第三行「784,001」之記載應更正為「626,93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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