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2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銘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依聲請狀所載自民國101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此部分聲請究為「利息」或「違約金」之請求?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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