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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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 邱真珠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被上訴人 邱鴻琳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被上訴人 邱淑釧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
何盈蓁 律師
參加人 邱雲麗
邱瓊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
張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6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