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22號聲請人 劉玉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光裕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1,885,5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1年6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因聲請人於民國101年05月28日向本院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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