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0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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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257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游敏茹 即立研企業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財產暨所得資料、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新竹市,居所地及戶籍地均為苗栗縣,債權人逕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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