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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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01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賴清祥賴曾香彩賴雪如賴雪玉許乃文梁家茜許芷瑜梁家偉梁愛月林香津林吳淑卿許世權林弘一林弘忠許恒華林京津林令嫻林穗姬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7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8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7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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