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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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7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
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30元,經
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