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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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六之一號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四樓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二樓被告乙○○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三樓
己○○○住臺庚○○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四樓辛○○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三樓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0六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高玉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