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99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債務人 劉永隆 即 劉賢德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忠和 即劉賢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概被繼承人劉賢德死亡時間為民國98年2月27日,死亡時間於98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修正之前,故無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另債務人等亦未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無同財共居致不知繼承之情事(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另依本院家事法庭中院東家繼方字第1030135746號函所示,並無受理債務人等對本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聲請(此有該函影本附卷可稽),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