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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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145號債權人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照雄 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債務人勝華股份有限公司雖因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其債權人不得對其行使債權,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係為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財產現狀,僅係限制重整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在內。是本件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自不在該緊急處分限制之列,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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