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06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0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