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汪佩君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除經本院已經調取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6號調解卷內資料外,尚有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待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114年6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請依上開2時段分別敘述並提出後述之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114年1月至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如領現金,請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證明或個人自行記帳紀錄。如未達最低基本工資,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收入?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以及自114年6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育兒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提出受扶養人 連韋博 、連 韋智連韋甯 三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連韋博、 連韋智 、連韋甯三人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以及自114年6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就學補助、社會福利補助款?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聲請人於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以及自114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個人生活支出數額?每月實際支出扶養連韋博、連韋智、連韋甯之費用為何?(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如果同113年7月聲請調解時所述,簡要敘明相同即可,如金額有更動,且超過最低生活費1.2倍,應逐項說明並提出證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1輛中古車價值為何?有擔保之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經就該車取償?未受償部分之金額若干?

九、請陳報債權人 酆憶萱 之債權,聲請人本人或其他第三人有無提供擔保?該債權債務發生原因?  

  

【請注意!上開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如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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