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俊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俊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徵詢公訴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均同意改以簡易程序,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