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俊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俊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徵詢公訴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均同意改以簡易程序,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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