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洪貞如陳啓烈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件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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