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告 賴世章
被告 劉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住○○市○區○○街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