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告 賴世章

被告 劉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住○○市○區○○街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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