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曹明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504元,及其中56,067元自民
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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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