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沂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沂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鈞院於民國
101年7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1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0年度湖簡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1年度審簡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以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其於100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0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
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