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03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鑽乾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3項之搶奪既遂、未遂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於民國103年5月26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背後長腫瘤,長期疼痛,女友在外有身孕,雙親都不在,無依無靠,有時睡朋友家,朋友不在睡公園,讓被告很自責與後悔,被告會隨傳隨到,不會再犯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㈠於民國103年5月12日晚上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立群路口前,持自備鑰匙1支,竊取 楊金珠 所有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㈡於同日晚上9時39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巷○弄口時,因見 李月珍 剛操作完提款機,獨自騎乘機車行經該處,認有機可乘,竟趁李月珍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搶奪李月珍所有置放在機車前方置物箱內之眼鏡盒1只得手,旋即騎乘機車逃逸。㈢復於同年月13日下午4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 劉素蓮 剛操作完提款機,獨自騎乘機車行經該處,竟趁劉素蓮不注意,兩次伸手搶奪劉素蓮所有放置在機車龍頭掛鉤上之手提包未遂,經劉素蓮大喊已記住你的車牌,始罷手騎車逃逸而未得逞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金珠、李月珍、劉素蓮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因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搶奪經判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甫於102年6月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次又在短短2天內再犯下前開3次竊盜、搶奪犯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搶奪犯罪之虞。是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前述聲請意旨,經本院依現存卷證資料研判,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情形存在,是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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