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
王柏興 被告 鄭吳桂蘭
陳雪花 廖耀贛 廖耀祖 趙 李麗花 黃珮婷 陳秋琴 陳美華 被告 蘇家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黃惠英 被告潘 陳雪霞
潘永勝 潘昭仁 潘銘珠 潘秀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松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