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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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坤財 送達代收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訴字第9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九十七證他字第七九二號登記簿第九十八冊第四十五頁第二四九四號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壹紙(本院一○一年度保管字第二六八號編號三內,詳見本院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勘驗筆錄附表編號一)應發還林坤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坤財因詐欺案件,經警扣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97證他字第792號登記簿第98冊第45頁第2494號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1紙,與本案無關,且因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業務查核需要,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其上址住處搜索扣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97證他字第792號登記簿第98冊第45頁第2494號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1紙(本院101年度保管字第268號編號3內,詳見本院102年7月30日勘驗筆錄附表編號1),有本院101年度保管字第268號贓證物品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管字第456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2年7月30日勘驗筆錄存卷可參。又該扣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97證他字第792號登記簿第98冊第45頁第2494號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1紙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認定為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復未經檢察官引用為本案之證據,並僅係為由被告擔任董事長之財團法人地球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且本院就被告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詢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意見,其覆以「沒有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綜上,前開扣案物應無留存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為正當,應予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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