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豪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7年5月30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101年度台非字第40號等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子豪(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9暨19至2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7年5月30日具狀之刑事聲請合併定執行狀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7至8頁)。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查,上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7之案件所宣告之罪、刑,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3年11月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425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確定日:103年11月17日),於105年4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06年2月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乙情,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18至2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21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檢察官就已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1至17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併予敘明。
四、再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核屬詐欺犯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似,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係屬侵害個人之財產法益),犯罪之時間間隔非遠【自102年10月24日起(即加入詐欺集團之日),迄至102年12月10日止,密集犯上述共同詐欺取財21罪(詳細犯罪時間參下述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足徵其所犯各罪間具關聯性,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而經本院細譯上開編號1至17及18至21所示各罪之相關判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暨本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判決之「犯罪事實」欄中均認為:受刑人係102年10月24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董」之成年人所籌組詐騙集團,渠等從事詐欺取財之不法行為,而受刑人係擔任「收水」之角色(即負責從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手中收受款項、物品等)後,將其收受之款項扣除所約定其可領取之報酬後,將其餘款項、物品轉交至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指定之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手中可知,即前開附表編號1至17暨18至21等罪,係具有相牽連性(關聯性)(以上各情參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47頁反面至48頁正面)。再參以上揭各罪,各次之犯罪時間相近,原應合併審理始得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若僅因警方查證進度不同而分次移送,以致相近期間所為之數罪行為遭檢察官分次起訴,分別宣告數罪刑,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此於受刑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綜上各情,本院經審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為13年2月(即1年+11月+10月+8月+8月+8月+8月+8月+7月+6月+6月+6月+6月+6月+5月+4月+4月+6月+1年2月+7月+8月),各刑中最長期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係1年2月(即附表編號19),及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19至21所示各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各罪曾定執行刑及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即編號18)之總和為5年2月(即3年3月+1年5月+6月)等,暨內、外部性界限,及對於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林子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9日至102│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12日至102│││年11月25日││年11月14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附表:受刑人林子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5日│1.102年10月24日、│102年11月11日││││2.102年10月25日、│││││3.102年10月29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附表:受刑人林子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4日至102│1.102年11月22日、│102年10月30日至102│││年11月4日│2.102年11月25日、│年10月31日││││3.102年11月29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附表:受刑人林子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31日至102│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30日至102│││年11月1日││年10月31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附表:受刑人林子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5日、102│1.102年11月間之某│102年11月27日至102│││年10月29日│日、│年11月28日││││2.102年12月2日、││││(論以接續犯一罪)│3.102年12月6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附表:受刑人林子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7日至102│102年11月11日、102│102年10月24日│││年10月28日│年11月14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10月│││││中旬至102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28101號、103年│字第11265、12610、│││度偵字第313、2624│度偵字第313、2624│21565號│││號;移送併辦案號:│號;移送併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4│103年度偵字第3154││││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1日│103年5月21日│107年4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3年度訴字第216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判││││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7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146號(編號│更字第4146號(編號│字第7973號│││1至17曾定刑3年3月│1至17曾定刑3年3月││││)│)││└─────────┴─────────┴─────────┴─────────┘附表:受刑人林子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2年11月26日、│1.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5日至102│││2.102年11月27日、│2.102年11月29日、│年11月6日│││3.102年11月29日、│3.102年12月2日、││││4.102年12月9日、│4.102年12月3日、│(論以接續犯一罪)│││5.102年12月10日│5.102年12月4日、│││││6.102年12月6日││││(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265、12610、│字第11265、12610、│字第11265、12610、│││21565號│21565號│2156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06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32號│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06年度原上易字第││判││32號│32號│32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1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0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72號(編號19│字第7972號(編號19│字第7972號(編號19│││至21曾定刑1年5月)│至21曾定刑1年5月)│至21曾定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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