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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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4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7年11月28日就被告林佳蓉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林佳蓉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107年11月28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