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劉恒汝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 林賜香
宋春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被告 林晉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主張被告林賜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與宋春月共同侵權行為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