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文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