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表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吳佩玲 被告 戴慧君
黃于凡 陳民豪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08年1月21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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