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盛基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編號10之犯罪日期欄所載「107/06/15」,應更正為「106/06/15」
理由
一、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原裁定附件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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