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裕仁
林畇希 林宏澧 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北旅社即 林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之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27萬5,000元【計算式:75000元+6
0萬元+30萬元+30萬元=12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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